婚姻无效可以撤销登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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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原告与唐博文于1968年6月24日结婚,于2014年5月8日在东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唐博文已于2013年6月27日去世。东城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让他人假冒唐博文之名办理离婚登记有错在先,但东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原告与唐博文离婚登记时尽进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错误地办理了原告与唐博文离婚登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东城民政局所作的原告与唐博文离婚登记无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东城民政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职责。《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故当事人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本案中,原告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唐博文已经死亡。原告向东城民政局隐瞒了这一事实,与他人冒用唐博文名义向东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于被告不知晓唐博文已经去世的事实,且原告与冒名男子持有的唐博文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等证件均为真实,故为原告与唐博文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唐博文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已经死亡,故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北京离婚律师友情提示:婚姻登记不是儿戏,不要钻法律的漏洞,实践中假离婚成真离婚的比比皆是,为办户口假结婚又不好离掉的也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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