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离婚时办的登记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离婚只是婚内签订的则没有法律效力。
案件事实
武某与黎某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18日育有一女×1,2013年10月3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补偿》,在《离婚补偿》中约定:被告武×同意补偿原告黎×人民币7500元,自离婚当日起四个月内交于原告黎×。时至今日,被告武×未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补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补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武×未按约定按期向原告黎×支付离婚补偿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显属不妥,故对于原告黎×要求被告武×支付离婚补偿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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