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问离婚开庭对方不来,法院可以判么?是可以判的,下面就是东城法院的一起案例。
案件事实
2007年双方在婚恋网站相识,后于2010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3日生育一子赵×1。婚后初期夫妻感情生活尚可,2012年因赵×的公司经营上出现问题,双方因对公司的经营问题看法不同产生家庭矛盾和冲突,这是双方的主要矛盾。2013年6月吴×起诉赵×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于同年7月判决驳回吴×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3年4月吴×曾短暂离家,亲属劝说后回来过,但自2013年6月5日再次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6月5号吴×带着孩子离家,后赵×于2014年1月21日在成都吴×的亲属家中把孩子找回,当晚在派出所见到吴×,之后赵×再也没有见过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赵×1由赵×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吴×承担,公告费由赵×承担;对于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赵×主张另案处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赵×与吴×作为夫妻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吴×曾起诉赵×离婚纠纷至本院,在本院判决驳回吴×离婚之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赵×起诉吴×离婚纠纷至本院,鉴于赵×与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赵×主张与吴×解除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婚生子赵×1与赵×生活为宜,赵×主张赵×1由其自行抚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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