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起诉房屋加名,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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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北京婚姻律师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7月5日购买了诉争房屋,并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曾不止一次向原告表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离婚时没有原告的份额,且曾多次扬言要将房屋出售,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原告认为,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诉争房屋现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依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因原被告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双方缺乏信任基础,原告曾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被驳回,原告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避免在起诉间隔期间,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不得已才提起本次诉讼,且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仅为确认原告的财产权利,不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离婚诉讼中再解决房屋分割问题。

北京婚姻律师介绍法院观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双方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原、被告之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其从未否认原告的共有权利,更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且原告应首先承认其承租的公房有被告的权利才同意协助加名。本院认为,被告上述答辩意见,均不构成对原告之诉请有效的反驳,鉴于诉争房屋现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而诉争房屋实际为原、被告之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诉争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亦没有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离婚诉讼中加名字是可以的,不过北京出售房屋一般需要双方共同签字,中介也会要求,不过出现过伪造签字,这类行为法院会认定为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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