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离婚律师欢迎您~

[上海离婚律师]父亲去世后,为何哥哥能比弟弟多分得遗产

哥哥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着父亲,而弟弟仅在逢年过节时来看父亲,后来父亲的祖宅拆迁,获得了180万元的拆迁款。在父亲去世后,弟弟要求哥哥分割这笔遗产,双方因为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定哥哥对父亲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为能多分得遗产。

林某和妻子育有两子林某1和林某2,林某在妻子去世后独自生活,后因患病,林某1将其接到北京,带其看病。后林某回到老家,林某1出资翻修老宅。后来为便于照顾林某,林某1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帮林某另行租住了一套房屋并替林某支付房屋租金、缴纳水电费等,且经常帮林某购买生活所需物品。而林某2则仅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探望林某。后来,林某祖宅拆迁,相关拆迁事宜由林某1帮助经办,所得拆迁款项180万余元存在林某名下,后林某将相关存单交由林某1保管。一年后,林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林某2得知林某存单由林某1保管后,要求林某1将存单的一半分给自己,遭到林某1拒绝。为此,林某2将林某1告到了法院。林某1认为,其陪伴林某生活十余年,陪同林某治病、旅游,并帮其翻修、租住房屋,而林某2很少过问林某情况,不应分得遗产。林某1另提供了林某生前的记事簿一册,里面记载了林某从2013年至其去世前的生活点滴,其中关于林某1的笔墨较多,而关于林某2的记录较少。对于该记事簿的真实性,林某2予以认同,但认为该记事簿并非遗嘱,不具有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1与林某生前长期共同生活,并陪伴林某治病、旅游,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使林某生前充分享受了生活,精神得到极大的愉悦。此外,林某1为改善林某的生活居住条件,还出资对林某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改善了林某的居住环境,保证了生活质量,让林某可以安享晚年。综上,法院酌定案涉遗产由林某2分得30%,由林某1分得70%。对林某1装修及租房等代为支出的费用酌定为20万元,案涉遗产在扣除此部分费用后,余下部分按比例分配,故案涉遗产由林某2分得48万元,由林某1分得112万元。

父亲去世后,为何哥哥能比弟弟多分得遗产

问题1:本案中是否存在遗嘱继承?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虽然林某1提供了林某生前的记事簿,但是记事簿里并没有涉及将遗产留给谁的问题,因此其确实不属于遗嘱,故本案仍然适用的是法定继承。

问题2: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林某1和林某2为何继承的遗产份额不一致?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虽然,林某1和林某2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方遗产,但是林某1比林某2明显对林某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林某在晚年生活中主要是受林某1的赡养,因此林某1有权比林某2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而在父母年老后,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是子女其中一方的义务,而是所有子女都应当尽到的义务。像本案中的林某2,虽然也会在逢年过节时看望父亲,但是对于老人而言,仅仅是逢年过节的探望是不够的,更多的应当是在平时生活中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赡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婚姻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