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屋过户,另一方不配合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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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否则是不生效的,对离婚协议是不需要进行公证的,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要求履行的。

张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5日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居室楼房一套归女方所有。庭审中,张某某主张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两居室楼房是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楼房,现门牌号为东营前街X号楼X室。赵某某至今未配合张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法院认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赵某某已经离婚,双方已就诉争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应按协议处理诉争房产。现张某某起诉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北京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是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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