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1(曾用名王某2)与武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武某2、武灵某、武某3、武某4、武某1五名子女。武某某于2005年3月8日去世,王某1于2019年2月19日去世。
2017年10月30日,王某1立有代书遗嘱,记载:“立遗嘱人:王某2,民族:汉,性别:女,1927年2月9日生。我有五个子女,大女武某2、二女武灵某、三女武某3、四女武某4、儿子武某1。四个女儿都有各自的住房,都在各自的工作单位退休,而且各自的经济条件都很好。我的家庭很和睦。唯有我的儿子武某1,儿媳韩某某没去工作。由于儿子儿媳精心的无微不至的照顾,才使得我能以安度晚年。为防止我百年之后发生遗产继承的纠纷,在我头脑清楚意识明白的情况下,特立遗嘱如下:一、我名下有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451号西8排7号房屋一套,现已拆迁,拆迁的一切权益由我的儿子武某1全部继承。儿子武某1儿媳韩某某已郑重承诺,继续精心伺候我至养老送终。二、希望其他女儿务必尊重我的意愿。三、代书遗嘱和遗嘱录像皆可为证。四、本人写不字,无法签名,可以按手印,由代书人代为签名。五、立遗嘱地点,立遗嘱人居住家中。六、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场确认,立遗嘱人头脑清晰,意识清楚,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代书人、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的全过程。立遗嘱人:王某2代书人:王某某见证人:王某某姚某某。”一审庭审中,武某1播放了立遗嘱时的录像,武某2、武某3、武某4对遗嘱以及遗嘱的录像均不认可,认为王某1立遗嘱时头脑不清醒。
武灵某到庭陈述,其放弃对7号房屋的所有拆迁利益,包含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利益,故本案不列武灵某为当事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王某1与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签署《腾退补偿协议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王某1在2017年10月30日留有的代书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及实质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按照该份遗嘱,王某1签署的《腾退补偿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武某1继承。已发放的周转补助费以及今后发放的周转补助费亦应由武某1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代书遗嘱由见证人代书,并有其他见证人见证。虽然该遗嘱中“王某1”的签名并非王某1本人所签,但结合王某1系文盲不会签字的事实;及录像中代书人将遗嘱内容全文读给王某1听后,王某1当场表示“同意”“好”;以及根据武某1提供的王某1日常生活录像中王某1与家人亲属对话时的精神状态,可以认定该遗嘱系王某1真实意思。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最终法院确认了遗嘱的效力,这是一个很具有典型,很不错的案例,遗嘱要看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案例对以后的法院审判具有实践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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