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离婚分居一年,法院现在可以判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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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不离婚分居一年,法院现在可以判离了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于2015年在参加户外运动中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谷城县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又因张某2多次在网贷平台借款,产生大量债务,累及张某1及家人为其偿还贷款,双方因此矛盾加剧。因感情不和,双方从2019年4月17日开始分居生活,且张某2从2019年5月28日外出后失去联系,至今现下落不明。为此,张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9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2离婚。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鄂0625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1要求与张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赵丹要求与张某2离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因张某2未到庭,双方之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与其核实,张某1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仅要求离婚,故对双方之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事项,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某1与张某2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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